解析:
众所周知,若明知是因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走私犯罪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及由此而衍生的收益,却仍然选择掩饰、隐瞒这笔非法资产的来源和本质属性,那么,此类行为便属于我们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
具体来说,若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之一者,即构成了洗钱犯罪,可以作为立案依据:
1、提供个人或公司的资金账户以便进行违法活动;
2、协助将非法财产转化成现金或金融票据,以便于隐藏其真实来源;
3、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进行转移,以逃避法律制裁;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逃避国内司法机关的调查;
5、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性质和来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