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附条件及附期限的合同规则方面,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允许附加相应的条件。
然而,对于附有条件的民事行为,若该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下无法实现其预期,则应将此类民事行为认定为无效。
其次,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效力进行约定并附加相应的条件。
其中,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得以满足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而附有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得到满足便会失去其法律效力。
此外,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当阻碍条件达成的,应被视为条件已经达成;
反之,若当事人通过不当手段促使条件达成的,也应被视为条件尚未达成。
最后,当事人同样有权就合同的效力设定附期限,例如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期限到达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而附有终止期限的合同,一旦期限届满便会失去其法律效力。
所谓的“条件”,实际上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存在不确定性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属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