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不可为之。
针对此类行为,相关司法裁判将其定位于“数额较大”之范畴,或“数额巨大”乃至“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层级。
各省级政法机关,即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同时虑及其治安状况的优劣程度,在此基础上确定全省范围内具体适用的金额底线,并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报批核准;
若行为发生于跨区域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有关的场合,且盗窃地点难以追溯查明,则此种情况下,应参照受理案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立的相关金额标准进行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