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案件之后,即刻展开针对涉事人员的详细询问工作。
由于案情尚未明朗,且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因此并未立即实施强制性拘留等行动,而是在24小时之内予以释放。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事发生或结束。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审判,都存在着各种不确定因素与变数。
只要后续获取到新的关键证据能够明确揭示犯罪行为的存在,那么警方仍然有权再次启动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程序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