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要求,当人们选择向警方报告案件情况后,公安部门会立即采取行动并派遣警务人员到现场展开调查。
在这个过程中,警方通常会要求报案人亲自前往公安机关,以便更好地了解事件经过并制作相应的笔录记录。
然而,若报案人无法亲自前往公安机关,那么警方将无法为其完成笔录记录。
根据相关法规,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进行。
对于那些以口头形式进行报案、控告和举报的人士,负责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需要将其陈述内容详细记录下来,并在确认无误后,请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