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款查询证明书的签署与否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强制性要求。
该证明书的主要功能仅仅在于审查核对账务,它是由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代表被审计单位向其相关利益方进行询问而形成的书面证明,其目的并非是为了确认被审计单位与其利益方之间是否存在债务拖欠的真实情况。
因此,作为发出查询证明书的一方,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而作为回复查询证明书的一方,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数据证明无误”或者“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这两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还需要由具体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单位内部机构的公章并不能替代单位公章,同样地,也不能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地归结为借贷关系,因为这只是众多法律事实中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