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立案的条件为明确知晓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类型。
同时,如涉及到掩饰、隐瞒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且涉嫌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
(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等形式;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进行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其次,关于量刑标准,对于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情况,应当没收其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根据其洗钱数额的大小,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根据其洗钱数额的大小,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单位犯本罪的情况,则应对该单位判处相应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