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若有两个或更多人涉案,则被视为共同犯罪行为。
其中,若其中一方扮演着主导地位,则认定为主犯,并需承担其所参与的或是直接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
相反,若其他人在此过程中仅起到辅助性作用,那么他们便被视为从犯。
从犯将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完全豁免刑罚的优待。
针对从犯,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个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