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不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启动追究程序的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布被告人为无罪之人:
首先是情节极其微小且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的;
其次是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再者就是经过国家大赦而获得赦免刑罚的人;
此外还有些特殊的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告诉”性质的案件,如未告知提起控告,或者控告后又撤销的;
以及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之后的情况;
最后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