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有醉酒驾车之行为者,应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约束至清醒状态,同时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资格,并在未来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而对于醉酒驾驶运营机动车辆的情况,则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强制约束至酒醒,吊销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资格,并规定其在未来十年之内不得再次申领该类车型的驾驶证。
此外,即使重新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禁止其再驾驶运营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