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与盗窃罪的适用范围以及刑罚轻重程度的判定,需要依据各个案件涉及金额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和评断。
而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对他人所有或持有的公私财物采用故意盗取、扒窃等手段,从而达到将其据为己有之目的的行为。
在盗窃罪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秘密窃取”这一方式作为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要手段,简单来说,盗窃行为就是在他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的财产,这种行为的显著特征便是暗中进行。
至于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对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项物挪作他用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殊性的,即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此处所提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前文所述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及外延基本保持一致,同样具备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