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庭审过程中,若家属未能出席,往往并不会对整个审判环节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是严格遵循以客观真实作为依据,法律法规作为准绳的原则,不因外界因素的变迁而发生任何转变。
然而,如果家属身兼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等角色,则不可无故地缺席法院的审理活动。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在对外公开的庭审活动中,当事人的近亲或其他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是有资格被优先安排旁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