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检察官若发现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存在必要的补充侦查事项,则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然而,如若经过三个月仍未能圆满完成补充侦查任务,这无疑是严重的违反期限规定的做法。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亦可向人大常委会及政法委员会反映)。
倘若最终依然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支持,依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检察机关应立即解除对被告人的羁押措施。
在解除羁押之后,被告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