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若持卡人所涉及的信用卡逾期未予偿还,那么银行方面委派催收员登门追讨欠款,乃是符合法定要求之举。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催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便享有绝对的权力,进入户主住宅的行为必须秉持合法、公正、文明且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原则进行。
换言之,只要催收人员未对债权人实施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其上门追讨欠款的行为便是合法的。
反之,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银行有权向相关机构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
同样地,只要第三方代收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上门代收,并且在代收过程中并未采取诸如暴力、威胁、恐吓、虐待等不当手段,那么这种代收方式亦可被视为合法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