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多个公安部门均有权力进行侦办之刑事案件,则应将该案移交至初始负责调查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有必要,亦可交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公安机关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相关案件进行合并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