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判长、陪审员及各位诉讼参与人员:
我,XXX,受授权作为本次案件被告XXX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自接受委托以来,我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成功多次会见了被告XXX,并深入研究了详细的卷宗资料,以此全面、客观地掌握了本案的具体情况。
基于今日的庭审过程以及质证证据所揭示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特此提出以下辩护观点,以供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参考:
首先,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盗窃罪的明确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的呈现,可以确定被告XXX已经涉嫌触犯盗窃罪。
同时,考虑到被告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此,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XXX犯盗窃罪的结论表示认同。
其次,我认为本案被告XXX具备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首先,被告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得到相应的减轻处理。
在此次案件中,被告XXX具有自首的情节,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公诉机关的确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