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犯有帮信罪并获得了四十五万元利益的情况,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处以罚金的处罚,其详细的量刑准则可以参照以下几点:
首先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的;
再次是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此外,如果行为人帮助的对象数量超过三个,也将被视为加重情节;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那么这也是一种加重情节;
最后,如果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同样是一种加重情节。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例如: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的;
或者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