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通过在个人账户之间进行转账以及通过现金方式转移黑社会组织所得赃款。
行为者成立了一个责任有限的公司,运用该企业的运营机制来掩盖和抹去金钱的真实来源。
2.采用现金途径进行洗钱活动。
行为者借助于虚拟的交易记录,秘密地开展洗钱业务。
3.使用房地产投资及装修工程作为洗钱手段。
行为者将从上游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资金,通过将其转入个人账户,并将这些资金用于购置房地产以及进行装修等方面的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