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日,若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及鉴定结论已被确定,则可随即提出取回车辆的申请。
在日常的交通事故中,当警方发现双方涉及到车祸事件时,通常会对涉案的车辆予以扣押,自检验和鉴定结论的确定日期开始计算,到第五日,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通知相关当事人领取被扣押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所有被扣押物品。
如果在公告发布三个月内,相关责任人仍然未前来接受处理,那么被扣押的车辆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