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制执行六个月期满时,具体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首先,若六个月内仍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继续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有权要求原执行法院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如未能按时完成,亦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其次,对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应依照法定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次,若涉及到执行行为的问题,被执行人可能面临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由法院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执行。
最后,若涉及到执行财产的问题,被执行人需要继续履行义务,同时还需承担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其仍需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