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维持过程中,男方对外出借款项,其配偶依法享有权利向借款人索回。
鉴于夫妻间的财产在法律上视为共同拥有,因此,男方所借出的款项实际上也包括了女方的部分资金。
若夫妻双方并未就此达成明确的财产协议,那么在此情况下的婚内借款,男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的共识,同时还需证明实际支付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这笔款项最终将被收回,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商业运营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一)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