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触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子,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甚至剥夺其政治权利。
对于那些在拘禁过程中伴有施暴或侮辱情节者,则会加重他们的刑罚。
而非法拘禁罪所侵害的,正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若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拘禁,如果满足以下任一种情况,便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首先,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了24个小时;
其次,有过三次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行为,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了三名以上的受害者;
再次,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受害者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
最后,非法拘禁导致受害者受伤残疾、死亡或是精神失常。
此外,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且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也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最后,司法工作人员对明明知道是无辜的人却仍然进行非法拘禁的,同样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