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累犯量刑时,应该全面地评估累犯之前和之后所涉及的犯罪性质,包括犯罪的种类和性质,以及前后两次犯罪的刑罚被完全执行或被赦免后经过的时间长度,同时还要兼顾到前后两起犯罪的情节轻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这些综合性的判断结果,可以考虑适当地提高基准刑的上限,即增加基准刑金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之间,但通常情况下,这个数值不得小于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