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⒈若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该被侵权人或其监护人均有权直接请求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妥善处理,即适度干预或解决;
或者依法通过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⒉当学校、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等相关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对于年龄尚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和幼儿实施体罚或者实施形式较为隐蔽的体罚行为,且情节严重时,依据规定,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亦或是其直属的上级单位追究相应责任,即给予行政职务上的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