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判死刑的罪犯虽然受到了最严重的刑事制裁,但若其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对次要、所涉及的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那么便可获得缓期执行的机会。
然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仍需在监狱内接受监禁。
在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二年,若罪犯未再次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则有可能将其刑期减至无期徒刑;
但是,如果罪犯的死刑罪行仍然符合法院的审理标准,那么法院仍有权对其进行死刑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