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医鉴定程序之阐述如下:
首先,法医鉴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所提出的相关鉴定请求。
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的相关案件中,若需进行人身伤害方面的法医学鉴定,则必须委托该县级公安机关内的法医进行首次鉴定,严禁越权鉴定的情况发生。
其次,委托鉴定工作应由相应的办案单位负责执行,而不直接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提出的法医学鉴定请求。
再者,在正式进行法医学鉴定之前,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必须充分准备所需的鉴定材料,并将其提交给法医进行审查。
同时,案件中的受伤当事人也需积极配合办案单位,提供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如X光片、CT扫描等)在内的各类鉴定资料。
此外,法医应对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并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材料。
同时,法医还负有为确定鉴定时机的责任,委托单位与被鉴定人均需全力配合法医的鉴定工作。
对于行动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与法医可前往被鉴定人所在之处进行人身检查。
最后,如果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存在理由不足、不够全面或者发现了新的材料,以及需要解答新的问题时,他们可以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另外,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