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所作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若被告未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则可于两年之内向相关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该时限的起算点通常而言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若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间有所明确规定,那么便以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而另一种,即在个别情况下,虽然法律文书中有明文规定履行期间,但实际履行期限却超过了该期限,此时应自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此外,若被执行人需分批次履行债务,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然而,对于申请执行这一行为本身来说,也是存在时效性的。
若未能及时提出申请,那么将丧失利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作为胜诉方,务必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并积极与法院执行局及执行法官保持联系,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