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接到公安部门传唤通知书后未能按时到场,一年以后仍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当收到了来自派出所的传唤证书时,如果并未给出合理的理由就拒绝配合,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性的传唤手段。
所谓“强制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接收入场传唤或者故意逃避传唤的、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嫌疑人,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将他们带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问询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