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警方未能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受害者则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构或检察部门进行申诉和投诉。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也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相关条款,当被害人手中持有能够证实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有力证据时,负责调查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将其有权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受害者本人。
若受害人决定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并对其提供帮助,那么该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启动受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