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境外事务的离婚案件,若其中一方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则双方可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在此过程中,身处海外的一方可考虑委托律师,无需回国便可完成相关离婚手续。
然而,委托事宜需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递交书面委托书及意见书,且这两份文书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获得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在相关文件齐备之后,法院将展开庭审,经过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关于异地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的常住户籍簿及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申请人提交的三张尺寸为2英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