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当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时,即视为酗酒驾车行为。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因酗酒驾车而被查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并且在今后五年之内,该驾驶员都不能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如若驾驶员在酗酒状态下驾驶运营性质的机动车辆,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直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这个期限长达十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内,该驾驶员都无法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即使在十年后重新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只能驾驶非运营性质的机动车。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驾驶过程中酗酒驾车不仅仅意味着罚款和扣除驾照分数,更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根据相关法规,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高达数千元人民币的罚金。
而且最为严重的是,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将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机动车驾驶证会被吊销,甚至终生都不再允许其领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3.3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