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之后,关于不动产——特别是房产的变更过户手续,需要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信息:
首先,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必须完备;
其次,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离婚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需得到验证;
第三,在签订离婚协议或者由法庭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中,必须明确提及有关房产的分配事宜;
第四,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带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等相关图纸资料,也应准备齐全;
第五,购买该房产时所支付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法院出具一份执行函以确保房产过户的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离婚过程中的房产过户,同样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在房屋转手交易或赠与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契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