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该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涉及卖淫或嫖娼性质的不正当感情行为,您可以通过向当地警方报案来寻求公正处理,并请求公安部门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和惩处。
然而,如果这种不正当感情行为并不涉及卖淫或嫖娼,且尚未达到构成重婚罪的严重程度,那么这便属于受到社会道德谴责的范畴,公安部门在此情况下并无权力进行干预和查处。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依靠自身力量来获取相关证据。
通常来说,您可以尝试收集以下类型的证据:
1.书证:
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通信往来信件或电子邮件、对方亲笔书写的认错书或悔过书以及任何一方对于这段婚外情表示认可的相关信件或电子邮件等;
2.物证:
例如对方与第三者在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话记录等;
3.视听资料:
例如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过于亲密的视频影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的相关录音等;
4.证人证言:
例如对方与第三者共同居住场所内其他人员的证言,如小区保安、邻居、物业管理人员等。
此外,我们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均不得被视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
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有行为都符合法律规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