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的,这种情况确实可能发生。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尽管缺乏书面形式的传唤通知书,但口头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主要是由于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程序,作为被取保候审者,您必须无条件地遵守随时召唤随时到位的原则。对于那些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行动的犯罪嫌疑人,相关机构有权以口头传达的方式通知他们前往其居住地或位于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地点接受询问,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出示由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合法性。传唤通知书则是警方为了查清案件实际情况,特意以文书的形式将这类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行动的犯罪嫌疑人召集到指定的时间和场所待命,以便接受进一步的讯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