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擅自挪用公共资金用于盈利性目的或逾期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这一行为不仅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在案件揭露之前,若行为人已主动归还所涉款项并弥补了造成的损失,那么情节仍然轻微且无需对其施加刑事制裁的话,可以考虑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然而,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已经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也无法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待遇:
(1)行为人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2)行为人拒绝退还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3)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情节严重的主犯角色;
(4)行为人触犯了多个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或者以一罪论处;
(5)行为人曾经因为职务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分;
(6)行为人所涉及的犯罪涉及到的财产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
(7)行为人在受贿犯罪中存在索贿情节;
(8)行为人在渎职犯罪中存在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
(9)其他不符合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