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会员总数的规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可以相应设定:
会员数量在200至500名之间的单位,其代表人数应当在会员总人数的25%至20%之间浮动;
而对于会员数量在501至1000名之间的单位,代表人数则需控制在会员总人数的20%至10%之间;
当会员数量在1001至5000名之间时,代表人数应在会员总人数的10%至6%之间;
至于会员数量在5001至10000名之间的单位,代表人数应在会员总人数的5%左右;
而对于会员数量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人。
对于会员数量不足200人的基层工会,通常应直接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决策。
但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必须事先征得上级工会的批准,且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会员总人数的30%。
同时,会员代表应具备广泛性、先进性及代表性,其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据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女性会员、劳动模范以及知识分子、青年等群体也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约占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