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挪用资金罪的案例中,若公安机关基于特定原因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那么控告人便可通过实施以下几个步骤进行有效的权利维护:
首先,控告人有权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详细陈述理由并要求再次审查本案相关事项;
其次,若公安机关仍然坚持原决定,控告人还可向上一级司法检察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其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理;
最后,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控告人亦可直接向相应的审判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自身的权益,并证明对方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该罪被起诉的人就是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也是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