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发生了一起案件,两名男性嫌疑人抓住了某些银行为商户提供扫码收款免费手续这一政策中的漏洞,通过伪造虚假交易,采用扫码套取方法获取了数额较大的现金。
尽管这类犯罪手段以“使用商户二维码从事套现活动”为特征,相对较为罕见,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然可以将其归类为非法经营罪并加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条
可以看出,“套现”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是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