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比较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们的定义存在明显的区别,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法对犯罪或其他非法行为所获取的不法收入进行掩盖、隐瞒乃至转化,以达到使其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化的目的;
其次,这两种犯罪的实施方式也有所不同;
再者,它们的犯罪对象各有侧重;
最后,它们所侵害的犯罪客体也不尽相同。
关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是一种复合性的客体,既涉及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更进一步地,它还触犯了国家对于正常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洗钱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行为人明知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饰、隐瞒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将其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者在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得非法所得收入看起来合法化;
第三,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主体,既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涵盖了各类单位;
第四,从主观方面来看,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是为了从中谋取利益才这样做,而且他们还希望能够实现这个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