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相邻关系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关于水的使用及排泄的相邻关系;
关于通行的相邻关系;
关于土地权属的相邻关系;
以及关于通风、采光与日照的相邻关系等。
各相关方在实施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均应相互协作,共同维护相邻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