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向他人出借款项并酌情收取适当的利息乃合法且常见之商业活动,然而,若所收取的利息远超法律所规定的范畴,便可能构成高利贷,此种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非法性质。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其引发的纠纷数量亦颇为可观。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理民间借贷相关事宜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若双方未曾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晰,应视作无息借贷;
其次,民间借贷的年化利率上限不得超过银行同业拆解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该范围的利息部分,法律并不予以保护;
最后,出借方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获取复利收益。
在此需特别强调,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业拆解利率的四倍,即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率约定已超越银行同业拆解利率的四倍。
然而,即使如此,法律仍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对于在四倍以内的利息,仍然给予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