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阶段,审判结束后存在收监以及不收监两种可能性。
关于取保候审阶段是否会在开庭时进行收监,这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1.若法庭经过认真审理后,得出被告人不应受到缓刑制度保护的结论,法庭有权在开庭之后立刻决定逮捕并收押被告人,当然也可以选择在宣判完成之后进行收押;
2.若法庭经过细致审议,得出被告人应当接受缓刑监管,或是对于是否适用缓刑存疑的情况下,被告人大体上不会在法庭开庭后立即面临收押的风险。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采取拘留或逮捕手段,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而“收监”则是指将罪犯关押至监狱中。
负责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监狱则须依据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至狱中,这标志着刑罚执行的正式启动,是一项严谨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刑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求:
①罪犯必须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员;
②罪犯不存在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③监狱必须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若监狱未收到上述文件,则不得进行收监;
若上述文件不全或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则不予收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