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犯罪属于业内专用的特定范畴犯罪形式,其主体为职场中的特定人群—公司、企业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主观意识层面,此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故意为之,即这些特定人群蓄意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接受或索要贿赂,以图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于公司、企业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而在客观方面,此类犯罪行为主要体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