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时,发觉被执行人无财务偿付能力,其所采取的相应举措如下所示:
首先,在申请并获得法院强制执行批准之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送强制执行通知书,以督促其尽快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
倘若在此期间,被申请执行人依然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关责任,法院将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及处分等操作。
其次,在未能从被执行人处获得有效偿付的情况下,法院亦可以考虑采取限制高额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以期能够通过这些方式来激发被执行人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促使他们尽早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最后,若在法院已经采取了上述所有措施之后,仍然无法实现有效执行,那么法院将会做出裁定,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便可随时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确实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被执行人将不会因为此原因而面临拘留处罚。
同样,若在强制执行结束后,被执行人依然未能偿还债务,且具备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那么法院将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额消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