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满足代位权限行所需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四项:
第一,债权人需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务关系;
第二,在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其已到期的债务时,债权人应主动行使自己的权益;
第三,若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妨碍到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实现,则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依照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倘若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所拥有的专属权利之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为限。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
而对于债务人的相对人而言,他们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