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因职务侵占而遭到捕获的案例时,被视为罪犯的当事人仍有可能获得自由。
具体而言,若公安部门在实施逮捕行动后,经过深入的审讯过程,发现该名被捕者并不符合逮捕条件,他们将立即释放这名被捕者,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此外,如果经过人民检察院对被捕者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后,发现无需继续对其实施羁押,那么检察院将会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交由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