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传唤系指在诉讼程序之中对于那些无需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知其前往指定地点并就相关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的行为。
警方有权在刑事调查开始后便施行传唤,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国家公诉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力对涉案嫌疑人实施传唤,以便详细了解和审问案情的各种细枝末节。
鉴于此,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环节,只要有必要传唤嫌疑人,相关机关都有权执行这项行动,只不过在侦查阶段的使用频率相对较高而已。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