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若所有责任人均需负担相应的责任,则其需要承受的损失占比应达到百分之百;
若其中一位主要责任人需要负责,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在损失总和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之间;
若存在两位及以上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是总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而那些次要责任人则需要承担的损失占比为总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
对于涉及三方或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