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惩罚措施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那些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而言,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数额较小但却从事了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那么这些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较大,但拒不归还,那么就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最后,若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犯下上述行为,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