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行为人因帮助信息网络活动而获取利润达到了3000元,但并未超过违法所得一万元的标准,那么这并不符合法律中所定义的“情节严重”,因此不能按照帮信罪进行定罪量刑。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服务,或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这些有助于其实现犯罪目的的帮助行为,只要情节严重者,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还需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下此类罪行的情况,则应对该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第一款所述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的前提下,如果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行为,则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那项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